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3 公司非生产性车辆(以下简称“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生产性车辆(以下简称“机动车”)由工程部负责,施工现场场区内装载机、翻斗车等不需要经过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审验的运输设备(以下简称“场内车辆”)由使用单位负责。 1.4 各责任主体应建立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收集保存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营运证、购置发票、保险合同和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的复印件,场内车辆建立设备和驾驶人员台账。 2 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2.1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证件齐全,保险、年检有效。用车单位和驾驶员负责车辆和驾驶证的年检年审工作,车辆保险由办公室或相关用车单位办理。 2.2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出车前检查方向、制动、灯光等安全设施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处理。 2.3 驾驶员出车时必须证照齐全有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超载,不超速,不闯红灯,不违章停车,不抢占道路,不强行超车,不疲劳驽驶,不超员行驶,做到遵章守纪,“礼让三先”,文明行车。 2.4 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一经发现,今后不得在公司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情节严重的按公司劳动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车单位应按照公司安全管理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状,每年度进行考核,兑现安全奖惩。日常工作中要经常开展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接受工程部、办公室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2.5 发生行车事故,由用车单位和驾驶员负责事故处理和保险索赔,办公室、财务部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违章行车造成事故的,根据公安部门确定的责任,按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全部责任,分别记入对驾驶员的季度和年度考梭中,按公司的考核规定和安全责任状管理规定处理。 2.6 租赁外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与有资质的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明确车辆安全合格条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及事故处理责任。 3 场内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3.1 各部门、项目部负责各自区域内场内车辆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3.2 场内车辆进场前,应按公司设备管理规定,对设备的完好状况、安全状况作出验收鉴定。验收合格方可进场。 3.3 使用单位应建立场内车辆使用管理台账,并对场内车辆进行标识。 3.4 场内车辆原则上应专人使用,一人一车。应对驾驶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5 使用单位应教育驾驶员按交通规则驾驶、使用场内车辆,不得违章驾驶、违章操作、超载行驶、超速行驶。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一经发现,今后不得在公司内从事场内车辆驾驶工作。 3.6 现场机动车辆行驶时驾驶室外及车厢外不得载人。 3.7 场内人员行走,需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服从交通信号和人员指挥。 3.8 施工生产区内机动车辆临时道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进入基坑等特殊部位的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15%;道路最小转变半径不得小于15 m;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1.5倍,且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窄于7.0 m,单车道不宜窄于4.0 m。单车道在可视范围内应设有会车位置。 (2)路基基础及边坡保持稳定。 (3)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及叉路、涵洞口应设有相应警示标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69d8a6892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f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