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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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3 公司非生产性车辆(以下简称“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生产性车辆(以下简称“机动车”)由工程部负责,施工现场场区内装载机、翻斗车等不需要经过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审验的运输设备(以下简称“场内车辆”)由使用单位负责。

1.4 各责任主体应建立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收集保存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营运证、购置发票、保险合同和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的复印件,场内车辆建立设备和驾驶人员台账。

2 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2.1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证件齐全,保险、年检有效。用车单位和驾驶员负责车辆和驾驶证的年检年审工作车辆保险由办公室或相关用车单位办理

2.2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出车前检查方向、制动、灯光等安全设施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处理。

2.3 驾驶员出车时必须证照齐全有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超载不超速,不闯红灯,不违章停车,不抢占道路,不强行超车,不疲劳驽驶,不超员行驶,做到遵章守纪,“礼让三先”,文明行车。

2.4 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一经发现,今后不得在公司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情节严重的按公司劳动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车单位应按照公司安全管理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状,每年度进


行考核,兑现安全奖惩。日常工作中要经常开展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接受工程部、办公室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2.5 发生行车事故由用车单位和驾驶员负责事故处理和保险索赔办公室财务部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违章行车造成事故的,根据公安部门确定的责任,按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全部责任,分别记入对驾驶员的季度和年度考梭中,按公司的考核规定和安全责任状管理规定处理。

2.6 租赁外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与有资质的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明确车辆安全合格条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及事故处理责任。

3 场内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3.1 各部门、项目部负责各自区域内场内车辆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3.2 场内车辆进场前,应按公司设备管理规定,对设备的完好状况、安全状况作出验收鉴定。验收合格方可进场。

3.3 使用单位应建立场内车辆使用管理台账,并对场内车辆进行标识。 3.4 场内车辆原则上应专人使用,一人一车。应对驾驶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5 使用单位应教育驾驶员按交通规则驾驶使用场内车辆不得违章驾驶违章操作、超载行驶、超速行驶。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一经发现,今后不得在公司内从事场内车辆驾驶工作。

3.6 现场机动车辆行驶时驾驶室外及车厢外不得载人。

3.7 场内人员行走,需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服从交通信号和人员指挥。 3.8 施工生产区内机动车辆临时道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进入基坑等特殊部位的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15%道路最小转变半径不得小于15 m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1.5倍,且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窄于7.0 m,单车道不宜窄于4.0 m。单车道在可视范围内应设有会车位置。

(2)路基基础及边坡保持稳定。

(3)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及叉路、涵洞口应设有相应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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