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团股权控制系统及VIE模式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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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集团股权控制系统及VIE模式简要分析

投资经济 袁琦 2012100442

一、阿里巴巴集团的主要架构

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Group)是1999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包括美国互联网门户网站雅虎(持股39豫)、日本IT产业投资公司软银(持股29.3豫)、创始人马云及管理层(持股31.7豫)。阿里巴巴集团的业务主要有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的B2B业务、淘宝商城的B2C业务、淘宝网的C2C业务、雅虎中国的搜索引擎业务、付宝的网上支付业务,以及提供电子商务操作平台的阿里软件业务和提供网络广告服务的阿里妈妈等。其中主要运营B2B业务的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于2007年在香港成功上市,阿里巴巴集团持有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75%的股份,是其最大的股东。对于其他公司,阿里巴巴集团均持有100%的股份。阿里巴巴集团的股权结构如图1所示。



二、支付宝股权转移的原因及过程

从股权结构图可以看出,支付宝实质上是一家外资控股企业。作为从事在线支付业务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管理办法》的规定,使得支付宝以外商投资身份申请牌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了改变支付宝的身份性质,阿里巴巴集团于20096月和20108月分两次将支付宝的全部股权转移至马云控股的内资公司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虽然浙江阿里巴巴拥有支付宝的全部股权,但其与阿里巴巴集团存在协议控制关系,雅虎和软银依旧可以通过阿里巴巴集团间接控制支付宝,支付宝的实际控制权并未发生转移。为保障支付宝顺利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在向央行递交声明的前一天晚上阿里巴巴管理层单方面解除了浙江阿里巴巴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协议控制关系,并向央行提交了“浙江阿里巴巴是支付宝唯一实际控制权人,没有境外投资人通过协议安排”的声明。这一纸声明使得浙江阿里巴巴中止了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协议控制关系,支付宝成为真正意上的内资控股公司。与此同时,协议控制关系的中止意味着雅虎和软银失去了对支付宝的实际控制权,引起了二者的强烈不满。经过谈判,最终三方正式签署协议,支付宝的控股公司承诺在上市时予以阿里巴巴集团合理的经济回报。回报额为支付宝在上市时总市值的37.5%(以IPO价为准),回报额将不低于20亿美元且不超过60亿美元。 三、VIE模式在阿里巴巴集团的应用分析

1、阿里巴巴集团采用VIE模式的动因。阿里巴巴集团控股的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实质上是一家外资控股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制度,即要求公司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当时中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外商在中国投资提供增值电讯服务(包括提供互联网信息增值服务)的业务,按照这一规定,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无法获得此项许可证。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持有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浙江阿里巴巴签订了一系列协议,通过这些协议既保障了阿里巴巴集团对浙江阿里巴巴的控制,又能使浙江阿里巴巴的收益合理地转移至阿里巴巴集团。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VIE模式的应用,如图2


所示(支付宝股权转让之前)



2中虚线左侧为外资控股企业,右侧为内资控股企业,正是借助于阿里巴巴(中国)与浙江阿里巴巴的协议,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有效地规避了我国法律的限制,从而得以投互联网行业并获得收益。

2、阿里巴巴VIE模式的具体架构。由图2可以看出,上市公司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阿里巴巴之间存在着协议控制关系,包括六项具体的协议:贷款协议、认购权协议、代理人协议、股权抵押协议、中国交易市场业务合作协议、独家技术服务协议。阿里巴巴集团协议控制具体架构如图3所示:



四、案例评析与讨论

1VIE模式的优点。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版),很多产业限制及禁止外商投资,从而限制了一些企业通过海外上市进行融资。因此,在合法的框架下通过协议控制方式,使得拟上市受限公司在名义上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从而帮助公司顺利实现海外上市就成为VIE模式最大的优点。

2VIE模式的风险。支付宝事件折射出VIE模式的潜在风险。在VIE模式下,阿里巴巴集团与浙江阿里巴巴存在协议控制关系,当支付宝股权全部转移至浙江阿里巴巴时,雅虎和软银依旧可以通过阿里巴巴集团间接控制支付宝。但是当阿里巴巴管理层解除协议控制关系后,外资企业失去了对支付宝的控制权。从协议双方来说,违约风险是VIE模式最大的风险。从国家层面来说,《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一部分是我国的新兴行业,另一部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与稳定的敏感性行业,限制外资的进入完全是站在保护国家利益角度出发的。VIE模式的出现,为外资的进入提供了渠道,使外资行业限制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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