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案件及立案的方法 接受案件 (1)制作《询问笔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2)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3)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留存一份备查。 立案审查 1.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初查。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立案条件 立案条件。立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认为有犯罪事实;②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③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本单位管辖。 立案程序 ①呈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分局领导批准。 ②决定。分局领导批准立案的,办案部门制作《立案决定书》。 ③通知。对有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的,应当告知立案情况,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不予告知。告知和不予告知情况,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注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738293695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f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