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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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主体、客体、内容是每项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三、民事主休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4.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四、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1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五、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即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物权事项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 2.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法律禁止在同一客体上同时设置两个内容互相冲突的物权,即一物不二权。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其中,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否则,物权的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的公示方式是∶交付或登记。

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的完全效力,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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