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都市型工业园区企业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沪劳保就发[2003]1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3.03.27 【实施日期】2003.03.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都市型工业园区企业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3]10号 2003年3月27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鼓励都市型工业园区企业优先招用本市劳动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通知》第(六)条所称“都市型工业园区”,原则上是指本市外环线范围以内 1 / 2 经区政府认定的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所称“劳动密集型非公企业”暂定为注册与生产经营在同一地点,企业员工人均占用生产面积(以租赁建筑面积为准)不超过20平方米的非公企业。 二、进驻都市型工业园区开展生产的劳动密集型非公企业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8a027e3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