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福利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沪价费[1995]第8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5.03.23 【实施日期】199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福利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1995]第89号 1995年3月23日) 你局沪民综[1995]第23号《关于申请调整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离退休孤老及自费寄养人员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更好地贯彻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方针,提高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改善社会福利院的医疗、康复和生活服务设施,更好地为收养、寄养人员服务,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离退休孤老及自费寄养人员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区、县社会福利院的收费标准: 1.托管费(含床位费): 一级社会福利院由原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150元; 1 / 2 二级社会福利院由原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1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080621d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a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