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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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帮助家庭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给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并培养自主意识和劳动观念,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的目的是资助贫困生完成学业,树立贫困生战胜困难的自信心,培养学生正确面对现实的勇气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能力。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公开、有领导地进行。由学生处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各系辅导员、班主任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一) 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辅导员审查、系领导审核、学生处审批并安排工作 岗位。

(二) 审批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勤工助学的审批执行品学兼优优先、特困生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家庭贫困,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工作责任心强; (二) 学有余力,遵纪守法,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三) 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和其他浪费行为。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先提供家庭经济收入及经济状况相关证明,提交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审核公示,确保其他师生无异议后再上报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批准。

第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一经批准,要服从学生处的岗位安排并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真工作,履行勤工助学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由所在系部和聘用单位共同进行工作指导和考核。在聘用期间勤工助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系部和用人单位报请学生处,学生处一经调查核实即取消该生勤工助学资格:

(一) 在工作中不能履行勤工助学的岗位职责且经批评教育没有改进者; (二) 上岗后一学期内有两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转让勤工助学岗位者; (四) 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者。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加大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量,不得占用学生上课时间为勤工助学学生安排工作,不得克扣、挪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助学津贴。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 × 9 1 日起开始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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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90774a3c4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8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