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中后叶的高利贷现象对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启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黄涛 有资料可考,明朝中叶以降,民间高利贷活动在我们的帝国一度十分盛行。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中这样描述当时的情形:“中叶以来,这一问题又趋尖锐。高利贷者利用地方上的光棍青皮大量放款于自耕农,利率极高,被迫借款者大多不能偿还。一旦放款的期限已到而又无力偿还,其所抵押的土地即为放款者所占有。” 由于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受气候条件的制约,从事农业生产从而获得收入具有鲜明的季节性,但支出在整个农历年度平缓展开并极有可能受到一些偶然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一般农户而言,大多数时候就可能会经常性地面临入不敷出之困境。然而一旦借方由于急需而不得不借入极高利率的贷款,那么就无异于饮鸩止渴,在多数的情况下无法最终偿还贷款,并丧失以资抵押的土地。 高利贷显著扩大了社会贫富差别,长此下去,最终损害整座帝国大厦赖以存在之根基也未尝可知。因此毫不奇怪,朝廷试图对民间自发的高利借贷行为予以限制,规定这种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三分”,而且“不论借款时间之长短,利息不得逾本金之半。” 然而,高利贷的涉及面是如此之广,以至于官方的规定几成一纸具文,从来未能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如果说早期的高利贷者主要集中于豪绅富户及其代理人青皮光棍,那么随着借款需求的日益不能满足,稍有积蓄的自耕农因为有利可图也就会“设法把积蓄贷之于亲戚邻舍以取得利息。”当然,为保险起见,按例要求借方以其部分田产作为抵押。 诚如前述,广大农户强烈的借款需求自不难理解,但是为什么贷款供给之合理途径如此缺乏而端赖于高利贷这种极端的形式呢? 仍不妨参考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中对当时情形的分析。黄仁宇认为,一方面,由于明代财政制度和货币制度之缺陷,导致我们的帝国无法提供资金,农民无法从政府机构获得贷款;另一方面,朝廷治理制度存在根本性缺陷,习惯于用伦理道德代替律法的直接后果乃是私人产权观念遭致破坏,商业法律不存,故民间融资机构普遍缺乏,农户难以从市场机构中获得公允的贷款。 先看彼时的财政制度。明代朝廷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田赋,其征收方式是不论户主贫富和年份丰歉,一律按面积征收。很显然,这样的税制既缺乏弹性也不公平。为克服后一问题,朝廷通过服役的方式限制富户。但因为服役的名目既多且不固定,这一办法又带来其他问题。不过,这样做的好处之一是,大部分地方政府藉此可以基本实现自给自足。至于因特殊情况而入不敷出的地方,按规定由距离最近且有盈余的地区补足。总之,通过地方之间以赢补亏,中央财政机构并不总揽收支。这种高度分权的财政和僵硬的赋税制度一起,决定了帝国的财政收入长期凝固——纵使好气候致使耕地产量增加,于国库也毫无补益。 货币制度的问题则自明朝开国以来即一直存在。开国之初,政府一度铸造过铜钱,但因使用不便,很快就转向了法币——大明宝钞。然而,由于政府的信用不足,几十年后宝钞便形同废纸。于是,政府只得再次转向铸币,可是因为官方缺乏足够的现金收入,铸币不敷社会经济之所需,结果是私铸横行,劣币充斥。在这种情形下,一种反“格雷欣法则”的现象出现了,人们拒绝接受和使用劣币,通货紧缩因之而来,使农户借款变得尤为不易。而且,由于私铸大行其道,货币当局就无法对全国货币流通作必要之调节,即使出现通货紧缩,朝廷大抵也是心有余力不足。 在治理制度上,鉴于洪武皇帝在创朝之初就确定了“保存一个农业社会的简朴风气”这样的着眼点,是故明代颇为强调道德的作用。这一点,下至广大农村的自治,中至政府对商业发展和民间纠纷的处理、上至对文武百官的考核乃至对天子的约束皆是如此。譬如以清廉刚正闻名的海瑞,其断案标准是“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从这个标准中不难看出伦理道德的受重视程度。至于官员考核的标准,主要集中于田赋能否按时缴纳、社会秩序是否良好等,扶植私人商业的发展则不在考虑之列。因为商业发展的前提是私人产权的保护,这明显与传统的道德观念不符。总之,这种过分强调道德的治理制度,遏制了法制的成长发育,社会信用无以建立、商业特别是金融服务不能得到应有的发展。 总结起来,这一系列制度上的弊端,造成广大农户的借款需求,既不能经由政府机构又无法通过民间融资机构完全获得满足,因此高利贷的盛行也就在意料之中。 回顾和总结了明代的高利贷现象,再回头看当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民间借贷,我们不无惊奇的发现,尽管时间过去了数百年,社会制度和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二者之间仍然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前者对后者亦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第一,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源均在于正规渠道无法满足各类市场主体之融资需求。明代的情况是,政府缺乏资金,民间借贷机构又主要限于当铺一类,大量农户的借款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当前的情况则是,广大中小企业无法从直接融资市场如股市、债市等融资,也难于从以银行金融机构为代表的间接融资市场获得资金,遂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市场。 第二,制度上的不足均应为民间借贷的泛滥负责。前面指出,明代财政货币制度和治理制度的缺陷,致使广大农户的借款需求不能经由正常渠道得到满足,高利贷因之盛行。同样,当前民间借贷的混乱局面,究其根本,也是一系列体制机制性障碍与不足所必然导致的结果。这些体制机制性障碍和不足一方面导致中小企业有着强烈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又决定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由此造成了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乱局。 第三,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利率普遍偏高的情形,宜疏不宜堵。民间借贷的产生有其合理性,是在其他渠道无法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情形下的一种必然,对各种正规金融起着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明代的实践早已表明,简单的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限定利息总额占本金的最高比例,或者规定超过某一利率水平的民间借贷为非法而试图去打击和取缔的政策措施终难以奏效,并极有可能沦为一纸空文。相反,对民间借贷给予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使其成为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则可以起到缓解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完善金融特别是信贷市场、增强经济的自我调适能力等一石多鸟的效果。 当然,由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环境等的根本不同,明朝中后叶的高利贷现象与当前的民间借贷行为无论是在融资主体、融资需求产生的原因,还是在融资渠道上也都有较大差异。但诚如前述,在一些最根本的问题上,二者之间仍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这不由得让我想起《圣经》传道书中的语句:“已有之事,后必再有;已行之事,后必再行;阳光底下,并无新事。”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9e3c4f3ba0d4a7302763a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