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 精品资料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小标题下,用了1000字左右的一段话,阐述了一个新的执政理念——社会治理。此前,经常使用的一个类似概念是“社会管理”。新的“社会治理”概念的提出,引出了一系列问题:什么是社会管理?什么是社会治理?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是什么关系,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为什么要用社会治理取代社会管理? “Governance”即“治理”的概念,在20世纪后半期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风行而得到学界和政界的青睐。上个世纪90年代,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界定是:“个人和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并列出了“治理”概念的四个特征:其一,治理不是一套规章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其二,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其三,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其四,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正式制度,但确实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值得关注的是,在这段对“治理”特点的表述中,可以概括提炼出四个关键词,即“过程”、“调和”、“多元”和“互动”。 按对“治理”的理解来看“社会治理”,是否可以作这样的界定:在社会领域中,从个人到公共或私人机构等各种多元主体,对与其利益攸关的社会事务,通过互动和协调而采取一致行动的过程,其目标是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和满足个人和社会的基本需要。 参照以上提出的“治理”的四大特征,对比“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这两个概念,也可以概括出“社会治理”的四大特征: 社会治理必须强调“过程”。在这里,“过程”的涵义是:社会治理的动态性、发展性和延续性——社会治理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进行的,所以既不能靠制定一套“一刀切”的规章条例,试图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以不变应万变;同时也不能靠一场“运动式”的大轰大嗡,试图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而这两者,恰恰是以往“社会管理”的最显著的特点。 社会治理必须倡导“调和”。社会本身是一个有自组织能力的有机体,通常处于一个生机勃勃的过程中。所以,不能试图用某种强力乃至蛮力去“支配”社会。而是要让社会本身发挥其自我生存、自我发展乃至自我纠错、自我修复的功能。所以,社会治理需要高超的“治理艺术”,在收放张弛之间拿捏得恰到好处。而以往的社会管理的缺陷,恰恰是过于迷信强制力量。 社会治理必须兼顾“多元”。社会是由各个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构成的,不同的阶层和群体的经济利益、社会地位和政治诉求都是不一致的。因此,社会治理必须非常重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论多数少数,不论强势弱势,不论公立民营,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同分享发展成果。而以往的社会管理常常错把高高在上的施恩赐惠当成了最高境界,而且极具“社会排斥”的色彩。 社会治理必须注重“互动”。要引导全社会达成利益共识,尤其是针对长期目标的利益共识,就要建立一个适合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框架和社会机制。使多元主体都能够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然后在沟通交流、相互妥协、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社会共识。在行动上,也应该是互动型的,上下配合,同心同德。而以往的社会管理常常是“一言堂”,急功近利,短视而只顾眼前利益。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a619f4ade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3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