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补偿的情况说明 一、项目施工周期 1.按施工合同约定,1#—6#的开工日期均为2013年11月1日,1#工期为840日历天,2#—6#工期均为660日历天。 2.实际履约中,承包人于2013年11月18日进场搭设临建,各单体工程于2014年6月5日至2015年5月25日陆续开工。承包人于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4月5日将已完工程陆续移交给甲方。 3.因发包人延期开工、分期开工、甲分包单位施工等非承包方原因,本项目至今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实际施工周期被拉长至将近5年,施工周期延长已经超过了2年。 二、承包人的损失 因施工周期延长,造成承包人的人工费、管理费用、周转材料及大型设备租赁费、资金成本等大幅增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万元。主要项目如下:(详见附件清单) 1.人工费增加 万元。 自2014年以来,建筑劳务市场人工单价普遍上涨(见陕建发【2015】319号人工费调价通知),人工单价以每年增加约15%递增,施工周期延长超过2年,整个项目增加成本约30%。合同关于不调整人工费的约定,应以合同正常履行为前提。本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已经超出了承包人签约时的合理预见能力,突破了合同不调价的适用前提。 2.管理费用增加 万元。 包括延期开工、延期竣工验收导致承包人增加支出的管理人员工资、管理人员及劳务工人租房费、水电费增加部分。 3. 周转材料及大型设备租赁费支出增加 万元。 包括钢管、扣件、塔吊、人货电梯、爬架等租赁费支出,以及砖块、预拌砂浆等材料的涨价部分。 4. 资金成本增加 万元。 工程进度款(80%—100%部分)的超期占用费,自分户验收之日 起算至今,按照月利率1.2%计取。 三、承包人的诉求 本项目实际施工周期延长,以及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都是已经发生的客观情况。承包人的主要损失合计 万元,发包人应予以补偿。 承包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a89cd82b8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8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