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别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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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别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合法性



立项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域的通用词汇,特指建设项目已经获得政府投资计划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是项目前期工作的一部分。要理解立项的概念,应当先行理解建设项目管理的概念。所谓建设项目管理,是指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必须根据项目性质、出资、规模先行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部门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其中,审批又分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立项等同于其中的项目建议书审批。

一般来讲,立项是建设项目下一步办理规划许可、土地预审、环评许可等手续的依据。立项如果不合法,整个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免谈。那么,如何判断立项文件的合法性?本文拟介绍合法性审查的三项重点内容,即批复机关的行政职权、行政程序、事实依据。

一、批复机关的行政职权

建设项目审批制适用于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具体包括如下类目:

其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其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其三,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其四,产业发展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其五,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

其六,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投资配套的项目;


其七,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根据现行规定,国务院负责立项审批的项目为:

(一)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5亿元及以上项目;

(二)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由项目投资主体的同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因此,审查批复主体的行政职权是否恰当,应当根据项目性质、项目资金来源、资金规模、投资主体等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二、立项批复的行政程序

立项审批的行政程序可概括为逐级上报,即项目单位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并逐级上报至审批目录中规定的有权对该项目进行审批的那一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同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批准意见。

三、立项批复的事实依据

发改部门审查是否准予立项时,一般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投资匡算,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经济安全等。

目前阶段,申请立项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或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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