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别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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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别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合法性



立项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域的通用词汇,特指建设项目已经获得政府投资计划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是项目前期工作的一部分。要理解立项的概念,应当先行理解建设项目管理的概念。所谓建设项目管理,是指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必须根据项目性质、出资、规模先行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部门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其中,审批又分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立项等同于其中的项目建议书审批。

一般来讲,立项是建设项目下一步办理规划许可、土地预审、环评许可等手续的依据。立项如果不合法,整个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免谈。那么,如何判断立项文件的合法性?本文拟介绍合法性审查的三项重点内容,即批复机关的行政职权、行政程序、事实依据。

一、批复机关的行政职权

建设项目审批制适用于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具体包括如下类目:

其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其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其三,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其四,产业发展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其五,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

其六,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投资配套的项目;


其七,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根据现行规定,国务院负责立项审批的项目为:

(一)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5亿元及以上项目;

(二)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由项目投资主体的同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因此,审查批复主体的行政职权是否恰当,应当根据项目性质、项目资金来源、资金规模、投资主体等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二、立项批复的行政程序

立项审批的行政程序可概括为逐级上报,即项目单位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并逐级上报至审批目录中规定的有权对该项目进行审批的那一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同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批准意见。

三、立项批复的事实依据

发改部门审查是否准予立项时,一般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投资匡算,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经济安全等。

目前阶段,申请立项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或请示;


(二)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三)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四)对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需要与用地单位的征地协议;对与其他单位联建的,需要提供联建协议,以及国土部门对该项目用地的征求意见复函;

(五)国家和各地地方性法律规范中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水利项目需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如果建设单位申报材料不全,而发改委部门仍然做出立项批复,无疑,该批复行为将因为事实依据不足而不具有合法性。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立项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概算总投资和其他控制性指标,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尤其是项目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水文、地质、勘察等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政策调整或设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导致设计方案重大修改,造成概算总投资变化较大的,应事前申请调整概算。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如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而导致超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黄艳、陈博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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