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原始凭证管理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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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原始凭证管理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1、原始凭证是指医院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取得的,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以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依据的一种凭证。

2、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内容要齐全,户头、日期、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及规格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楚,金额要准确,大、小写一致,涂改或挖补无效。盖有财务专用章,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财政监制。材料、药品及固定资产购入的发票必须与入库单相符,如发票摘要为“药品一批”,必须附购药清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3、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用双面复写纸(发票或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并连续编号使用。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标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4、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收费章,内容要填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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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务科对原始凭证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凭证对应的经济业务和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数字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书写是否清晰。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内容填写不全、计算有误、手续不完备、书写不清楚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付款。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凭证等违法乱纪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6、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实事求是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

7、职工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用相关原始票据抵账,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8、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的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9、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它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要经财务主任批准,由保管人复制,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10、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必须由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遗失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各级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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