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主要靠消费者还是执法者 一辩 当我们站在今天的讲台上,倾听黄浦江传来的世纪涛声,我们的心情是激动的。我们清楚的感到责任的艰巨和使命的光荣。因为,我们不仅要以理性的思维为我们的辩题而辩,更重要的,我们将满怀着热诚,为神圣的消费者辩护。 论辩的基础首先是对概念的清晰解读,我方观点认为,假是指在经济活动当中以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社会现象。与之对应,以社会市场为基础,维护消费者的广泛社会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打假。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打假主要依靠消费者,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阐述我方的理论基础 1、哲学告诉我们,打假主要依靠消费者。大家知道,社会活动总要有确定的主体。主体的性质将决定活动的轨迹和终极目的。人民是历史活动的最终主体,群众在具体的活动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什么角色将成为活动的主要依靠。群众参与打假,主要以消费者身份出现,所以我们说打假主要依靠消费者 2、经济学告诉我们,打假主要依靠消费者。大家知道经济活动的根本是利益。它意味着经济活动的背后必然有经济利益的驱动。一种力量去打假,必然是它的利受到了侵害或威胁。那么假侵害的是谁的利益呢?是消费者嘛!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必然对假产生矛盾性的对抗性心理,成天然的打假主体。假在哪里侵犯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就在那里向假说不。 3、社会学诉我们,打假也是一个社会调控的过程。消费者将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主要的作用。大家知道,社会调控将在两个不同的层面上展开,调整人以利益为核心的内在需求是他的核心层面,通过规范约束他外部行为是他的边缘层面。谁起到核心层面的调控作用,谁就成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方面。打假中,加强执法给假造成重重障碍,但是却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产生假的恶性膨胀的内在驱力。假货烧了还可以再造,家产罚了还可以再赚,就是人被杀掉了,只要有利可图,假还是余烟袅袅,阴魂不撒。但只要消费者不买,就无利可图。利益不再有,行为必然发生转变。只有这样才能在根本上消除假的现状。 4、从法制角度讲,我们知道打假依靠消费者。大家知道社会法律行为不是金庸笔下的孤心侠,可以来无影去无踪,法律行为必须有一个来头有一个去处。而这必然与消费者紧密联系的。所以我们认为,法规的充分发挥,必然有赖于消费者打假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大家就是要主要依靠消费者。有道是重峦叠嶂遮不住,春水必定向东流! 正方: 论辩方案 今天我们要辩论的问题是,打假主要靠消费者还是执法者,我方观点是打假主要靠消费者,我方的立论、审题、陈述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辩题的逻辑分析,从辩题的层面来看,它属于社会热点问题。因而明辨这个问题有理论导向,从辩题的内涵上看,消费者和执法者在逻辑上是部分交叉和重合关系,因而不是纯然的肯定与否定关系。,从辩题的支点看,双方辩论在主要内涵上如何确定十分重要。在辩题的基本线索看,重点把握消费者,执法者和法规三者相互差异又连接结的逻辑关系。 2.对方立论逻辑框架猜测性分析:其可能展开的思路是:他要论证法规和执法者的一体性。他要强调打假在执法者二者联结中所表现的功能。因而其框架要以法律、法规为切入点,说明执法者是当中的关键所在。因而其分论点应当包括:1)执法者打假力度 2)执法者打假的强制性和有效性、3)执法者的权利与职能,对方论证的难点在于执法者的强制性是被赋予的,而不是天然的是被制约的。 3.我方的逻辑框架和逻辑思路,我方论证难点是,从经验层面上看,常识似乎不利于我方观点,从二者关系比较来看,如何确定主要的含义显得很困难 从打假性质来看,消费者打假至少在外观上具有非强制性特征。我方立论主要以解决难题为基础,从理论基础,理论根据,现实层面和历史的纵向分析入手,从概念的清晰界定出发,从而提出在逻辑上一贯性的理论论证。 我方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确定概念 什么是假,假是与社会市场生活相联系,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实质的社会现象。因而与假概念相适应,打假主要变现为以经济生活为基础,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社会行为,所以打假不是纯然的法律行为 2.问题主要不是指关键,二者在逻辑上不同格,而是指消费者在打假中的决定性作用,全方位方式,和利益驱动的原动力 3.理论根据,在哲学上看,人民群众是历史上存在的主体,从经济角度上看,消费者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天然存在体,在社会角度看,消费者打假是以利益为基础的轴心控制,从法律上看,执法者的权利在于消费者的要求、利益和实践活动。 4.经验例证,我们着重突出消费者在打假中的全面性、决定性、根本性这样的作用。 5.战略思路,构建严密的理论框架,确立以消费者为中心,包容法律、执法者的逻辑方阵,抛弃现实的热点问题,从而形成的出自己的结论 自由辩论(提问精彩,气势足): 三辩:我们大家知道打假是一种社会活动,而执法者打假只是一种法律现象。我想问对方辩友,这儿两个现象属不同的范畴,他们是什么关系呢? 一:亲爱的对方辩友,我们现在在这里不是摆龙门阵。我们是在探讨一个严肃的问题。也许我们的辩论会对以后的打假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我们的概念必须是准确的。不能随意扩大。扩大概念也许对辩论有利,但是损害的恐怕是消费者的利益。 三辩: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针对盗版CD,执法者在其中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盗版CD为什么泛滥呢? 二辩:我要告诉对方辩友,因为假货侵犯了我的利益。再有对方辩友一直强调执法者打假强制力,具有多么大的力度,但是我想告诉对方辩友,这个力度有个来源,他的权利是人民赋予他的,再有执法者有多大的作用也只是为消费者打假提供一个外部条件。作为外部条件存在,他必须有其依附性的存在。我想请问对方辩友这样一个问题,假的性质是什么?打假的性质是什么? 一辩:大家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错?大家的合法权益都不受到侵犯,假卖给谁呢? 二辩:对方辩友凭什么说消费者只管扫门前雪?对方辩友想一想,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乃至联合国,那一次消费者权益法立定不是以消费者群众运动为基础的吗?对方辩友面对这样铁的事实,为什么说消费者只顾自己的利益? 一辩:我明白了,原来消费者只有到工商局告才叫作打假。那么我看到一双劣质的袜子,不买,这是不是打假? 三辩:对方辩友还是说消费者没有能力识假,我们能站在这个讲台上,不正是人们认识到假的危害了吗? 一辩:我们承认一个问题,消费者在识假上存在一定困难。这是全社会来做工作,执法者也有它的作用,所以我们说执法者在打假中有重要重用,我相信执法者不会因为为了和消费者争打假的主体地位而拒绝消费者怎样识假打假吧! 二辩:现在对方辩友也是消费者,可是他们明明白白的告诉我们什么是假,那不就是消费者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e6cdf3783c4bb4cf7ecd1c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