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所属社会科学学术性社团的管理,进一步理顺省社科联与所属各社团的关系,明确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省社科联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省社科联有关规章和社团章程,努力为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为浙江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省社科联所属各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社团(以下简称“直属社团”);第二类是加入省社科联作为团体会员的社团(以下简称“会员社团”)。 第四条 “直属社团”,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社科联、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有挂靠单位的应接受挂靠单位的行政管理。 “会员社团”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应根据省社科联章程的规定,接受省社科联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事管理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社团应加强党组织建设,社团党组织负责该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社团活动的正确政治方向。 “直属社团”的党组织由省社科联党组领导、管理,也可委托社团挂靠单位党组织领导、管理。 “会员社团”的党组织由其业务主管单位领导、管理,其组织机构和人事任免送省社科联备案。 第六条 “直属社团”的领导成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其选举或个别调整须事先报省社科联同意并在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意见后按社团章程进行,会后7天内将选举或调整结果报省社科联批准,15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会员社团”的人事变更,在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七条 社团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负有领导、管理的责任。社团的二级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应按社团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二级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二级机构的名称使用必须规范,冠上社团全称。 “直属社团”拟设立的二级机构,须事先报经省社科联审查,经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社团撤销其所属的二级机构,须经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社团注销的,其所属二级机构同时注销。二级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该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选举产生的也须报该社团常务理事会批准,报省社科联备案。 “会员社团”设立的二级机构,须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八条 社团对其主办、参办的实体机构(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负有领导、管理的责任。由“直属社团”主办、参办实体机构,按有关法规须由省社科联审查批准的,按有关法规和省社科联规章办理;不需由省社科联审查批准的,社团须将其登记和开展业务的情况报省社科联备案。 “会员社团”主办、参办的实体机构,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九条 “直属社团”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如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地址等等)和修订章程,须事先报省社科联批准或同意,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直属社团”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和修订章程后,须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三章 会务活动和业务活动管理 第十条 社团应积极完成省社科联布置的各项任务,在课题、评奖、理论研讨、科普咨询等方面做好会员的组织发动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社团须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社科联。 “直属社团”每年年检材料须及时报省社科联审查同意。 “会员社团”须将每年年检材料复制一份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二条 “直属社团”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事先报省社科联同意后按社团章程规定程序召开,会议的工作报告、章程修改草案等材料,须在一周前报省社科联。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报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并经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会员社团”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事先报告省社科联,并附送工作报告、章程修改草案等材料。 第十三条 社团组织各种业务活动,包括研讨会、报告会、培训班等,须事先向省社科联报告。活动结束后,向省社科联报送活动总结、综述或纪要。 “直属社团”主办跨省市、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活动,须事先报经省社科联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协办上列活动,则由主办单位事先办理报批手续,社团将批准抄件报送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四条 “直属社团”开展对外、对港澳台的活动,须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原则,事先报省社科联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须将总结材料报送省社科联备案。 第四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 社团必须及时向省社科联报送上述第五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有关材料,以便存档, 第十六条 社团应积极向省社科联《浙江社科界》、网站等投稿。社团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大事记和重要活动的总结、综述或纪要送省社科联,向《浙江社科联年鉴》供稿。 第十七条 社团主办报纸、期刊和编辑发行出版物(如简报、通讯、论文集等资料、出版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报省社科联备案。上述出版物应按期报送省社科联。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社团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社团应当积极筹集经费,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社团在换届选举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社团应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省社科联根据自身财力,设立学会活动专项经费。 省社科联学会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经费暂时有困难的基础学科类社团,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二是重点资助各社团开展的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 申请省社科联学会补助经费和学术活动资助经费,须在年初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事后须报送工作总结或活动综述。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联将视情况需要,对有关社团使用省社科联学会活动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f4c20629b89680202d8255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