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意志性〕 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合法性〕 (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与义务一致性〕 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和义务是抽象的,而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是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使法律规范的规定具体化的工具 二、种类 (一)一般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 具体法律关系{现实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在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确定性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 相对法律关系{创设性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 ☆(三)调整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合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力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是主体在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四)平权型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 隶属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主体 (一)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性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与法律规范的联系构成了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形式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区别 法律关系主体的客观性是指法律规范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资格: 权利能力指权力主体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 行为能力是指权力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力能力为前提 (三)种类 1、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2、组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3、国家 二、客体 (一)概念: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力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特殊性、客观性} (二)种类{独立性} 1、物 2、非物质财产 3、行为和行为结果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概念:法律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关联形式,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观念 (二)权利和义务释义 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法律权利的特点 1、权利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法律权利的根源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允许的人们的行为自由,法律赋予主体权利的程度决定于社会经济结构所可能允许的人们自由度的大小 2、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但法律规范不能任意规定法律权利,什么权利能够进入法律规范,成为法定权利,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3、它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权利并不等于利益,权利人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的社会内容,而权利则是这一内容的法律形式 4、它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如果没有义务人的法律义务的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就不可能行使 5、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自由,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简答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力,也没有无权力的义务} (一)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力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可能享受义务 (二)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力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力 (三)权力的形式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力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一、含义 (一)释义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法律规范、社会活动主体和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关系的形成即在法律规定的主体间形成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0402e7848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