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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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中国人民银行 2002.05.24 2002.05.24 银办发[2002]131 银行业监督管理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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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 2002524 银办发[2002]1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规范、严格、高效的财务管理,是人民银行依法高效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重要保障。人民银行各级行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方针,认真落实总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意见》(银发[2000]336号),努力增收节支,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违规违纪行为,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全账户核定分支行的费用指标

为了严格预算管理,防止费用账户相互串用等问题,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从2002年起,总行在核批各分支行费用预算时,将对每个科目下的每个账户核定指标,账户之间不准相互串用;如果需要调整账户指标,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各分支行至迟应在200210月底前提出指标调整申请,然后由总行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不得用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或其他支出指标替换总行按项目下拨的专项资金。 二、对县级支行的费用支出实行报账制试点

2002年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选择少数县级支行进行费用支出报账制试点。地市中心支行以上的管辖机构要严格控制自身费用开支,保障县支行合理正常的费用开支需要,


解决县级支行的实际困难。

三、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由总行实拨资金

2002年起,除给分支行安排下达一部分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指标外,总行对大部分的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将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核定投资,按进度拨付资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对辖内固定资产购建项目,要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进行排序,上报总行。

四、对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分行营管部、地市中心支行机关(以下简称中心支行以上单位)本级的费用支出,分步实行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的管理办法

(一)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地市中心支行本级的费用支出,凡由行政处(科)管理的,可采取:一是全部改由会计财务处(科)管理;二是会计财务处(科)管理大宗开支,日常经费开支仍由行政处(科)管理。

(二)凡已实行后勤体制改革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机关,其本级的费用支出,改由会计财务处或办公室管理;凡尚未实行后勤体制改革的,其费用支出,可采取固定资产购建、大修理等大宗开支由会计财务处管理,其余日常经费开支由行政处管理。 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凡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型修缮,科技工程,安全防卫设施购建项目),应由会计财务部门招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总行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总行会计财务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总行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凡是200111日后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虽在此之前批准、但目前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这一规定。 六、积极消化财务挂账

目前,在“暂付款项”科目中仍有费用或固定资产购建资金挂账的分支行,要在3年内用预算资金或自有结余资金把全部挂账消化完毕。在“暂付款项”科目中挂有案件损失的分支行,要及时进行清理,区分已结案和未结案损失;对已经结案的案件损失挂账,要逐个案件写出情况说明,并附法院的判决书或公安部门的结案证明材料,上报总行,由总行汇总报财政部审批核销。 七、继续做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分析预测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坚持抓好季度财务分析和年终财务快报工作,及时进行财务跟踪预测。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财务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加强财务管理的新办法和新措施。 八、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自觉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违规违纪行为。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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