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作者:姜明安 “法治中国”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统称或简要表述。我们在这里之所以用“法治中国”而不用“法治国家”表述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是因为“国家”有两重涵义:地域意义的国家和政治意义的国家。就地域意义的国家而言,“法治中国”等同于“法治国家”,“法治中国”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地域范围内建设法治国家。但就政治意义的国家而言,“法治中国”则不等于“法治国家”,而是包括“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建设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且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 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理由主要有五: 其一,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法律,需要良法为人们行为提供规范,确立社会关系准则。而建设法治社会所需法律,所需良法,需要法治国家供给。没有法治国家,没有人大的科学立法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良法基础,法治社会不可能生长、存在。尽管建设法治社会所需法律,所需良法并非完全由人大立法(硬法)供给,社会自治过程中形成和产生的软法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法源,但人大立法(硬法)毕竟是基本法源。 其二,法治社会需要相对稳固的经济基础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支撑,而相对稳固的经济基础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有赖法治政府的保障。没有法治政府,国家经济基础不可能稳固,社会秩序不可能稳定,从而法治社会也就难以存在和运行。 其三,法治社会需要国家公正司法提供有效的解纷机制。法治社会虽然能自生一定的多元化解纷途径,能够通过自治化解大部分社会矛盾和纠纷。但是,国家正式司法制度毕竟是解决争议,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没有国家的公正司法,社会稳定受到影响,法治社会将难以维继。 其四,法治社会公民自治主体的生长、发育需要获得政府的宽容、支持和保障,而能宽容、支持和保障公民自治主体生长、发育的政府只能是法治国家的法治政府。 其五,社会公权力也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予以一定的监督、制约。因为社会公权力也是一种权力。凡是权力,就必须有监督、制约,否则,同样可能产生腐败(如中国足协就曾经产生过严重的腐败)。对于社会公权力可能的腐败,有两种最基本的监督、制约途径:一种是社会共同体内部及其成员的监督、制约;另一种即是国家和政府的监督、制约。毫无疑问,能有效监督、制约社会公权力的国家、政府只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 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理由主要有三: 其一,法治国家建设需要法治社会建设的配合、支撑。只有在加强法治国家建设的同时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才能获得适宜的环境。法治国家不可能在虚无缥缈的空间建设,而必须在现实社会中建设。现实社会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无可选择的空间。很显然,只有不断打造整个社会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社会环境,才可能不断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试想,如果我们的整个社会都不尊奉法律,不信仰法律,我们的大多数国民都不懂法、不信法、不守法,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我们还能建设法治国家,建成法治国家么?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建设、建成法治国家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会是非常非常困难的。当然,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有赖于,而且更有赖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其二,法治国家建设有赖于法治社会建设为之提供一定的协助治理机制。现代国家治理不同于传统的国家管理,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所谓“国家治理现代化”,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而在多元治理主体中,最重要的主体就是社会公权力主体。另外,像社会公权力需要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一样,国家公权力同样需要,而且更需要社会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为此,必须加强法治社会建设,促进各种社会自治组织的生长、发展,提高其参与国家法制监督的能力。 其三,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是人民,而人民是生活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共同体之中的,他们同时是各种不同的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各种不同的社会共同体的成员的素质就是人民的素质。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民,高素质的人民只能源于各种社会共同体的供给,源于法治社会的供给。没有法治社会培养、锻造高素质的各种社会共同体成员,高素质的人民就没有来源。而没有高素质的人民,就不可能,或至少是难于建设法治国家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10802d5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2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