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收缴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函授站、函授教学点的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流程,根据学校财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XX年XX月XX日会议纪要,特制定XX大学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收缴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函授学生的学费和教材费由各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代为收取。收取学费和教材费时,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应向学生开具加盖站、点公章的缴费证明(格式由学校统一制定)。 第二条各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按双方协议规定的学费分成比例将应缴我校的部分费用汇缴学校,并附学生缴款清单(格式由学校统一制定)和学费留成部分的发票。教材费按收费标准汇缴。 第三条学校根据收到的款项和学生缴款清单,核准无误后,按照XX市教委审批的学费收费标准,给每位学生开具学费和教材费的正式发票,交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发给学生。 第四条学校给函授学生开具的发票金额不得超出XX市教委审批的学费收费标准。实际学费高于XX市标准的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其学费超出XX市标准的部分由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向学生出具正式发票。 第五条各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应向学校开具学费留成部分的1 / 2 正式发票。实际学费高于XX市标准的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向学校开具发票的金额应为学费留成减去超出标准之后的数额,即发票金额=协议留成部分一超出XX市学费标准的金额。 第六条无法向学校提供留成部分正式发票的函授站和函授教学点,应向学校提出书面说明,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本规定由XX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1247c9a996648d7c1c708a1284ac850ac0204a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