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划分分支学科的应坚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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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划分分支学科的应坚持的标准 1.1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12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13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法学体系中的四大类分支学科 2.1

即:从总的方面探求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的总称..

注: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那些研究对象比较抽象、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基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如果一国中不设综合法学这个大的部类;那诸如立法学、、法、比较法学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理论研究的也可列为理论法学.. 2.2

即: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其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应用法


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法学等等;有关法律实务的分支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解决实践问题的分支学科也可列入应用法学.. 2.3历史法学

即: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历史法学之所以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的类别;主要因为它既包括理论内容即论从史出;也包括应用内容即古为今用、推陈出..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实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2.4综合法学

即: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综合法学有两个显着特征:其一;它的研究对象跨越多种甚至各种法学分支学科;其二;理论、应用和历史不是各有侧重;而是三者兼容并包..法学总论或概论之类是典型的综合法学..同时也包括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等.. 法学的具体分支学科

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支学科;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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