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划分分支学科的应坚持的标准 1.1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1.2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1.3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法学体系中的四大类分支学科 2.1 即:从总的方面探求对象的各种根本概念、根本原理、根本原那么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的总称. 注: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熟悉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那些研究对象比拟抽象、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根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如果一国中不设综合法学这个大的部类,那诸如立法学、、法、比拟法学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理论研究的也可列为理论法学. 2.2 即:旨在直接效劳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具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效劳的.应用法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法学等等,有关法律实务的分支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解决实践问题的分支学科也可列入应用法学. 2.3 历史法学 即: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历史法学之所以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的类别,主要由于它既包括理论内容〔即论从史出〕,也包括应用内容〔即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实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开展、消亡的规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2.4 综合法学 即: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综合法学有两个显着特征:其一,它的研究对象跨越多种甚至各种法学分支学科;其二,理论、应用和历史不是各有侧重,而是三者兼容 并包.法学总论或概论之类是典型的综合法学.同时也包括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拟法学、等. 法学的具体分支学科 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支学科,主要有: ①理论法学,又称根底法学.研究法的根本概念、和规律.中国法律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的课程称为〔简称法理学〕. ②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③国内法学.指一国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系中,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 ④国际法学.包括、国际私法学和等. ⑤立法学.研究立法原那么、规划、、立法风格、、立法技术以及、立法评价等问题. ⑥法律解释学.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 ⑦法社会学.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实行和效果等问题. ⑧比拟法学和外国法学.比拟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括该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外国法之间〕的比拟研究.因此,比拟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 ⑨法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如科技法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等. 在每一独立的分科中,又可再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较低的分科.而在各分科中,每个国家的法学都总是以研究该国现行法为重点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718b2d188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a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