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划分分支学科的应坚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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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划分分支学科的应坚持的标准

1.1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1.2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1.3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法学体系中的四大类分支学科

2.1

即:从总的方面探求对象的各种根本概念、根本原理、根本原那么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的总称.

注: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熟悉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那些研究对象比拟抽象、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根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如果一国中不设综合法学这个大的部类,那诸如立法学、、法、比拟法学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理论研究的也可列为理论法学.

2.2

即:旨在直接效劳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具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效劳的.应用法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法学等等,有关法律实务的分支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解决实践问题的分支学科也可列入应用法学.

2.3 历史法学

即: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历史法学之所以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的类别,主要由于它既包括理论内容〔即论从史出〕,也包括应用内容〔即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实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开展、消亡的规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2.4 综合法学

即: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综合法学有两个显着特征:其一,它的研究对象跨越多种甚至各种法学分支学科;其二,理论、应用和历史不是各有侧重,而是三者兼容

并包.法学总论或概论之类是典型的综合法学.同时也包括立法学、法社会学


法解释学、比拟法学、等. 法学的具体分支学科

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支学科,主要有:

①理论法学,又称根底法学.研究法的根本概念、和规律.中国法律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的课程称为〔简称法理学.

②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③国内法学.指一国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法学以及军事法学.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系中,法学占有主导地位.

④国际法学.包括、国际私法学和等.

⑤立法学.研究立法原那么、规划、、立法风格、、立法技术以及、立法评价等问题.

⑥法律解释学.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

⑦法社会学.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实行和效果等问题.

⑧比拟法学和外国法学.比拟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括该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外国法之间〕的比拟研究.因此,比拟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

法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如科技法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等.

在每一独立的分科中,又可再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较低的分科.而在各分科,每个国家的法学都总是以研究该国现行法为重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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