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筹资渠道,募集善款开展人道主义救助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国红十字会 章程》、《 **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 办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 县辖区内设置的红十字募捐箱 管理。 第三条 红十字募捐箱由 ** 县红十字会统一设计、制作 和编号。 第四条 未经** 县红十字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制作、使用红十字募捐箱。 第二章 红十字募捐箱设置 第五条 红十字会募捐箱可在宾馆、商场、超市、书店 等公共场所设置。 第六条 县红十字会选择募捐箱设置点,须征得被设置 单位同意,且双方需签订募捐箱安放协议。 第七条 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申请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需向县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红十字会考察同意后方 可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八条 红十字募捐箱由县红十字会和设箱单位共同 管理。设箱单位需安排专人管理,做好安全维护和募捐箱及 周围环境的保洁。如有损坏,设箱单位应及时通知县红十字 会,由县红十字会给予修理或更换。 第三章 募捐箱开箱与清点 第九条 红十字募捐箱原则上每半年开箱一次。开箱时 至少有两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同时在场,且须与设箱单位人 员共同开箱。清点捐款后,双方在募捐箱收款明细表上签字 或盖单位印章。收款明细表一式二份,县红十字会与设箱单 位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募捐箱内捐款达到半箱以上时,设箱单位可通 知县红十字会开箱;设箱单位因搬迁、停业、门面装修等原 因不适合继续设箱时,可通知县红十字会开箱;募捐箱箱体 出现损坏、脱落等状况,设箱单位应及时通知县红十字会进 行处置。 第十一条 红十字募捐箱开箱时如发现有异,应及时与 设箱单位保卫部门联系,弄清缘由。如发现有撬窃等意外情 况,由县红十字会或设箱单位及时报案。 第十二条 开箱时,如设箱单位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清 点,应由设箱单位将募捐款签封,由红十字会人员带回单位 进行清点。募捐箱款清点、携带全过程必须坚持两人或两人 以上在场监督。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1cc6bc04a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1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