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隐私,还生活一个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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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隐私,还生活一个平静

作者:华闻政

来源:《金色年代》2012年第07

金色维权岗

隐私权是我们每个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维护隐私权,事关受到法律保护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的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下面两个案例,希望能给广大中老年朋友有所启发、帮助。

【案例1

一天,邝文亮夫妇正在散步,好友李祥跑来关切地问:你们家研研的事怎么样了?一定要离婚吗?夫妻俩听了非常惊愕。女儿邝研发现丈夫有外遇,气得要离婚。眼下,老夫妻俩正在耐心地劝导女婿女儿。但这件事大家一直守口如瓶,从未向外人提及。那李祥怎么就知道了呢?追问后才得知,一切都是保姆窦元龄在张扬。俗话说:隔墙有耳,何况小窦就在自己家里?她将东家的事告诉了其他做保姆的姐妹和自己认识的人,这些人又争先恐后、添油加醋地告诉了更多的人。现在,整个小区都知道了,只有邝家还蒙在鼓里。更糟的是,女婿得知外面那么多的流言蜚语,以为邝家有意损人,一气之下,彻底翻脸了。

邝家气愤之余,向法院起诉窦元龄。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姆窦元龄利用工作之便获知原告隐私后四处传播,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判定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转角爱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案情简单,侵权事实明确:窦元龄利用工作之便得悉邝家的秘密后,四处宣扬,属于非法公开他人隐私,侵犯了邝家尤其是邝研的隐私权,并产生一定的后果。既然构成侵权,窦元龄承担法律责任也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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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有时会更严重。《金色年代》今年第6期讲述的造谣损害名誉案,就源于隐私权的被侵害,最终酿成谷巧巧用死亡躲避流言蜚语的悲剧。我们期待这些案例对不懂得维护隐私权的中老年朋友,都能起到敲响警钟的作用。 【案例2

顾训愚刚刚退休,没想到这一年里竟打了两场官司。元宵节后,他和程琳正要去登记结婚,有人悄悄告诉他,听说程琳30多年前在农场时,与农场队长两情相悦,除了各住集体宿舍之外,两人一起上班、开一个伙仓,就差正式登记结婚了。调到市区后,程琳竟与他人成立家庭。丈夫去年春天去世,秋天她就去动美容手术。意思是程琳水性扬花,劝老顾三思而。其实,老顾早已了解当年程琳被队长仗势欺凌的痛苦经历。他顺藤摸瓜,查到消息源正是队长的酒肉朋友宗石。两人就此状告宗石。法院调查后,认定宗石侵犯他人隐私权、诽谤罪成立,作了公正严厉的判决。

接下来,顾程二人筹备婚事,与某房产公司签定购房合同,买下公寓房一套,擅长居室装潢的程琳进行了设计。装潢完成后,房产公司提出要拍照并将照片用于售楼处的相册内,且答应拍摄后予以调房、补偿所有费用。在对各个部位的装修、格局、家具陈设等一一拍摄后,房产公司未经同意,竟将照片用于灯箱广告、售房宣传册及在多家报纸上刊登的售房广告中,最后又食言先前的承诺。顾训愚与程琳无奈,只得起诉房产公司侵犯著作权并给家庭的隐秘性、安全性造成损害。法院认定原告举证的事实清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隐私权的行为,并赔偿人民币5万元。 【专家评析】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有哪些行为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1、非法刺探、调查个人的身体资料、生活经历、财产、社会关系、家庭状况、婚恋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政治倾向、心理活动、两性生活、疾病史以及其他个人私生活情报的行为,国家行政领导等公众人员财产家庭有关情况的公示除外;2、监听、监视私人活动,强力干涉他人从事某种活动或不从事某种活动,监视私人与他人的交往,监视、监听夫妻性生活,私人跟踪、骚扰他人安宁生活的行为;3、私自侵入住宅,窥视居室内的情况,偷看日记,借他人沐浴、上厕所之机偷看他人身体,私翻箱包,私拆信件的行为;4、非法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包括两种:一是非法刺探、调查所得私人秘密之后,予以公布;二是因业务、职务(如司法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医生)等合法途径得知他人隐私,一经故意泄露,也构成侵害隐私权。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打击了以打听、散布个人隐私为乐的歪风邪气。法院判处某房产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同样也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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