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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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二)-法律



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二)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宪法》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安全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意义主要在于:人身自由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

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学习的处所,其住宅是否受到保障直接关系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的安全权是对公民私生活的空间保护,其范围不仅限于公民生活用的住宅,凡是不经宅主同意、没有法定理由随意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都构成对他人住宅安全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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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而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它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进行社会交流的必要手段。 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利益的权利,它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

社会经济权利的基本特点是: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表现了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社会经济权利以国家权力积极而适度的干预为条件;社会经济权利是宪法遵循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社会经济权利具体包括劳动权、休息权与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在教育与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与自由。文化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与文艺创作自由等权利。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享有接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其基本特点是:监督权是人民主权的具体体现;监督权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监督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由不同形式的具体监督权组成,公民根据监督权客体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监督权。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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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除上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外,我国宪法还对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华侨、侨眷与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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