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案件材料申请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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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案件材料申请书三



被执行人***认为化州市人民法院(20XX)化法审执字第833834号民事执行案件执行过程违法、依法提出异议一案,***讼诉代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XX]39)要求查阅、复制该执行案档案的执行卷正卷。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20XX1224日实施)规定律师查阅诉讼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因该办法是人民法院的规章制度,只有对内效力,并且相对于上述"法释[20XX]39"来说是"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是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其阶位高于《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档案材料,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只要不影响案件审理和档案保管,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都可以提供给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已经结案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同时规定,执行卷宗正卷、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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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请档案室工作人员及有关案卷保管人员、有关主管领导依法准许申请人查阅、复制相关案件材料,谢谢!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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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6d045d573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a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