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案件材料申请书一:查阅、复制、摘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 现住址或单位 申请人于年月日时, 在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后做出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如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询问材料等,请予批准。 此致 延津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复制案件材料申请书二:查阅、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申请书 申请人 孙*民 男 **岁 五常市背荫河镇背荫河村 驾驶人 联系方式:电话********************* 请求事项 查阅、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对你队于20XX年7月30日制作的哈公交 07-2007000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根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已于8月1日口头向你队申请查阅、复制交通事故证据(现场勘查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材料,办案人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予以拒绝。现今再次书面申请,请依法批准为盼。如仍拒绝,请书面答复申请人,以便申请人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凭据。 此致 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大队 申请人 孙** xxxx年八月二日 复制案件材料申请书三: 讼诉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申请书(555字) 被执行人***认为化州市人民法院(20XX)化法审执字第833、834号民事执行案件执行过程违法、依法提出异议一案,***讼诉代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XX]39号)要求查阅、复制该执行案档案的执行卷正卷。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20XX年12月24日实施)规定律师查阅诉讼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因该办法是人民法院的规章制度,只有对内效力,并且相对于上述法释[20XX]39号来说是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是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其阶位高于《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档案材料,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只要不影响案件审理和档案保管,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都可以提供给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已经结案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同时规定,执行卷宗正卷、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应当予以公开。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ccf09fac2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