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诚信宣传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摘录)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 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四条 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 100 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 3 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 30 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 2 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 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 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40%。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摘录)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 3 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 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 设立条件。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 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或 30000 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 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792494312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