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途卧铺客车凌晨2点至5点停车休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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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卧铺客车凌晨 2 点至 5 点停车休息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2?30 号)、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 工作的通知》(交运发 [2010]210 号)和武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落实卧铺 客车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杜绝因夜间长距离运行,驾驶员容易 疲劳引发恶性事故,切实消除卧铺客车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 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工作方针,自觉遵守《道路 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司《车载 GPS监控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

路上(高速公路、混合道路)行驶的客运车辆凌晨 动,照看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有需求及时联系驾驶员等;

三、 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 80%。车辆夜间 2200 至早 6:00行驶期间, 2 小时必须更换驾驶员,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如经 GPS 发现未严格按规定时间段更换驾驶员,对该车辆驾驶员处以 1000 元罚款;责任 营人处以 2000 元罚款,车辆停运一周;

四、 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必须就近寻找安全 靠点停止运行;

五、 客运车辆运行里程超过 400 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 600 公里) 的,需配备 2 名以上驾驶员。严格执行 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8 时。日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 4 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 2 小时,每次停车 息时间不得少于 20 分钟;

六、 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恶意 坏卫星定位装置,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 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将按公司《车载 GPS监控管理办法》第六章 的相关条款

夜间在道2点至 5

点必须就近停靠在安全地带,落地休息,驾驶员要及时提醒车上旅客不要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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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处罚;

七、营运车辆违反本制度的,第一次处罚按本制度的第三条款执行;第二 次对车辆驾驶员处以 3000元罚款,责任经营人处以 10000 元罚款;第三次对车 辆驾驶员处以 5000 元罚款,责任经营人处以 10000元罚款,以上皆处车辆停运 一周;违反三次以上的对车辆驾驶员调离驾驶岗位至辞退,取消责任经营人经 营资格;

八、车队负责督促该制度落实到位,如所属车队车辆不遵守本制度,公司 将对车队主要责任人每次处以 1000 元罚款,车队分管安全、生产责任人各处以 500 罚款;连续发生三次的,由公司经理层对车队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谈话 后仍有车辆违反规定的,对车队主要负责人作出就地免职处理。

XX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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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7dd52c0b9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b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