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经过情况说明

时间:2022-10-10 02:08:18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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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事故经过怎么写

工伤事故发生的经过报告的格式: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工伤事故的当事人及伤亡基本情况。 3、事故发生的经过。 4、事故发生的原因。

5、事故的处理过程和补救措施。 6、事故的善后处理。 7、初步的责任认定。 8、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9、杜绝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1、事故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全面、详细地分析下列内容:受害者的受伤部位和受伤性质、引发事故的起因物和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5)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2、分析事故原因

(1)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导致事故; 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 (2)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主要是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或无证上岗,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安全生产意识差; 劳动组织不合理。主要是工作安排不合理、随意加班加点;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其他非直接原因引发事故的因素。


(3)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人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3、分析事故责任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3)根据事故的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2.工伤事故发生过程该如何证明

工伤事故发生过程该如何证明

问: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牵涉到对受伤过程的证明。有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受伤经过证明,将来工伤认定较容易,可如果没有这项证明该怎么办?

答:如果没有单位加盖公章的事故证明,工伤者或工亡者及其家属将不得不采取其他办法来证明受伤经过,例如找证人来证明受伤经过、和老板谈话时录音取证等。 问:申请都需要证明哪些内容?

答:证明内容应包括:什么人、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什么工种、在工作时间由于什么原因受伤、伤害到什么部位等必备内容。当然,如果事故证明中能写上工伤者月工资多少、什么时间来该单位上班的更好,以后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即通常所说的误工费)就有了事实依据。

3.工伤认定受伤经过简述

事实简述应当包含时间、地点、受伤人或者致伤人。写出大概受伤经过,主要要强调不是故意的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并且是在工作时间受到伤害的(包括上下班期间)。 如有疑问,可以请律师代写。 你应该参照一下确定一下是不是工伤 然后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在事故的经过中

要写明 时间 地点 主要是 是不在工作的岗位 是不是在工作的时间 然后填写事故的经过。

然后最后在 在哪个医院的救治

4.申请工伤事故经过怎么写

实事求是,就跟我们写记叙文一样,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造成的后果等作一个简单的叙述。

具体如下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5.工伤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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