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知识分享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知识分享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这次课件的内容如下: 覆盖范围、基金来源及筹集、给付条件、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管机制以及改革方向。加上后面的总结吧。 1.德国养老保险体系: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 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等多种形式组成。德国的养老保险较全面地规定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和筹集方法等 2.覆盖范围: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特 定群体的养老保险等多种形式组成。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艺术工作者等。公务员和法官是国家终身雇佣人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适用《联邦公务员社会保险法》。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有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 3.基金来源及筹集: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 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两个渠道,一个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是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另一个是国家财政补贴。每年获得国家财政补贴的数额占养老保险费的五分之一。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 75%。德国政府计划,到2030年法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将由目前的19.5%提高至22%,到2020年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占工资的比例由现在的平均53%降为46%,到2030年进一步降至43%。 (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起源于俾斯麦时期的“自助资助”模式。 规定养老保险费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并主要由雇主和雇员承担,国家只作一定的补贴。这一模式是典型的收入关联年金计划。在这种年金计划下,缴费和津贴的多少与个人的工资水平直接相关,通常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就业年限、交费期限、收入替代率及调节系数等基本要素确定,并侧重体现收入关联和收入再分配的特征。此外,德国对缴费基金采取统筹和共济的方式进行筹集和分配,从而使工资收入水平不同的人在退休后所享受的养老金差别较小,使社会公平目标相对得以实现筹资模式:从完全积累到现收现付。从1957年开始,基金积累制向现收现付制转变,到1969年彻底实现。现收现付制模式一直1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知识分享 保持到现在。) 4.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必须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达到缴纳保 险费的期限,才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采用这种办法的国家有法国、德国和美国等。德国规定享受养老金的条件为年满63岁、投保35年或年满65岁、投保15年;养老保险的给付资格与条件。通常各国普遍规定两个基本要求:(1)缴费满15年; (2)达到政府规定的退休年龄。 5.如投保者者死亡,其家属可得到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通常年满 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0岁或63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原则上与投保人的劳动工资、交纳时间长短相挂钩。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 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覆盖范围包括了除公务员和法官以外所有蓝领和白领的人员,可分为工人养老保险和职员养老保险两大分支。此外还包括按照行业设置的海员、铁路工人和矿工养老保险。 6.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机制:自治性越来越强。在养老保险领域, 遵循国家立法和国家自治相结合的原则。经选举产生的雇员和雇主代表对养老保险实行自治管理。自治结构是游离于政府之外的,所有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关联合会(VDR)。 这种将政府从直接的管理责任中脱离出来的自治管理模式还形成了有效的、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外部监督机构是政府,内部监督机构是自治机构,从而有力地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日常运行。 自治组织的管理能力也是在不断的实践中变得越来越强大。7.改革方向::制度改革: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和居高不下的失业 率,使德国现收现付的养老金运行模式(现收现付制即社会保障完全靠当前的收入满足当前的支出,不为以后年度的保险支出作资金储备)已经面临危机,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为了缓解这种状况,德国政府对养老保险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改革内容包括:提高退休年龄。德国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是2005年新修订的《老年和伤残保险法》,决定从2012年起开始逐步将国家法定退 休年龄提高至67岁。(附录:提高退休年龄。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67岁,退休年龄由实际平均6O岁提高到63岁,以保证2O3O年退休金交纳不超过工资的22%。这一措施在欧洲具有普遍性,法国已把退休前最低工作时间 从37.5年提高到了4O年,意大利则考虑把最低工作 年限提高5年。)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92e9a9f031ca300a6c30c22590102020640f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