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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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

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9.03.12

【文 号】计价格[1999]290 【施行日期】199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89 实施日期:200791日)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

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2日 计价格〔1999〕290

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8〕16号)规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在受理、审查和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可向申请人分别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每个品种收取1800元。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审查费,每个品种收取4600元。另需经测试机构测试的,测试费用由审批机关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申请人收取。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年费,在保护期内,第1年至第3年每年1500元,以后每3年可在上3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30%递增。

四、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五、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3年;试行期满后,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上述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9dff7ed2b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c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