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 • 【公布日期】1997.06.02 • 【文 号】计价检[1997]第959 • 【施行日期】1997.06.02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2日 计价检〔1997〕第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价格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价格文件执行日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正常行文渠道向管理相对人下达的价格文件,自文件规定生效之日起执行。 二、通过新闻媒介向管理相对人公布的价格文件,文件规定了生效日期的,按规定日期执行。 三、对采取正常行文渠道难以告知管理相对人,新闻媒介又未刊载或播发,而是通过《物价公报》定期向管理相对人公布的价格文件,一般应以每月15日作为执行日期。因此,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的信息机构必须于每月1日前将当月《物价公报》寄出,并请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协助做好《物价公报》的征订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8d19b3775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0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