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会经费征缴流程及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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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征缴政策及流程简介



一、缴费主体和征收机关

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范围为全省所有企业、非财政预算安排基本支出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财政预算安排基本支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当地工会负责征缴。

政策依据:《山西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1849号)

二、申报期限

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行按季征收,以一个季度为一个征收期。缴费单位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到同级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登录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

三、申报方式

缴费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互联网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非税收入税费申报及缴纳-《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申报缴纳;或者到同级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填制《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申报缴纳。

四、征收标准 (一)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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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作为计算基数。

1、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含长期职工、临时职工)

2、“工资总额”按照199011日国家统计局1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征收比例 1、工会经费征收比例

对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征缴工会经费,另外60%由基层工会留用。

2、工会筹备金征收比例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6月仍未成立工会组织或者未筹建工会组织的,自期满6个月的次月起,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缴工会筹备金。

(三)退付

缴费单位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多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可以抵顶以后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也可申请退付。确需退付的,由各级对应的工会组织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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