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西省税务局 • 【公布日期】1990.06.08 • 【字 号】[1990]晋税地字第35号 • 【施行日期】1990.06.0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 (1990年6月8日 【1990】晋税地字第35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经全省地市税政科长会议研究讨论,明确如下: 一、关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如何划分问题 按规定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安全区如何划分范围,可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但对在安全区范围内搞建筑设施等占用的安全区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煤炭企业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用地免征问题 企业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用地,只限于煤炭企业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厂区不能比照,但考虑到其他矿山企业情况类似,因此可比照煤炭企业执行。 三、建材行业取土用地征免税问题 为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凡使用耕地取土生产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砖瓦厂利用荒山、废弃土地取土进行生产的,以及取土后的废弃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其他建材行业的采石场、采石山用地和陶瓷行业、沙器、瓦器行业的取土场占地,也可比照生产砖瓦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d88d078ab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f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