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软件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0.01.07 2010.01.07 云财非税[2010]1号 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软件的通知 (2010年1月7日 云财非税[2010]1号)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决定精神,强化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建立“以票治费、以票管收、以票促收”的管理机制,发挥财政票据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源头控制作用,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专户,省财政厅决定从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建立统一的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数据库。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推广和运用统一的财政票据管理软件,实现财政与银行、执收单位的横向联网,省级与州、市、县的纵向联网,形成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数据全省大集中模式,加快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流通,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及时提供全面准确的基础数据,同时为实施“金财工程”规划建设中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创新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机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开票、银行代收、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的征管要求,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以机开票代替手工票,以电算化票据管理记帐代替手工记帐,以网络传输票据管理信息代替人工传输,将财政票据的事后监督和检查转变为事前、事中流程控制,有效监督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专户,实现票据管理与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紧密结合,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三)促进财政票据种类改革。通过推行财政票据管理软件,规范财政票据种类,切实改变财政票据以手工票为主、种类繁多、规格复杂的状况,按照有利于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便于非税收入和票据管理信息统计分析的需求,对财政票据种类进行归并和调整,大力推行机开票,减少手工票,逐步减少各种专用票据,推行“一票多用”的通用票据,建立起以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为主体、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为辅助,其他财政票据为补充的新的财政票据体系。 二、软件购买和使用 全省统一使用福州博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财政票据信息化管理软件,采取购买使用权和使用服务的方式进行推广和运用。其中:省级单位的使用权由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购买,使用服务由各单位与供货商购买;各州市县的使用权由当地财政部门购买,使用服务由各单位与供货商购买。 三、硬件设施 票据信息化管理软件依托云南省网络管理中心的网络和服务器硬件设备,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网段,借助互联网进行连接和传输。客户端硬件需求为: 计算机:CPU PⅢ 1GMHz,硬盘40G,内存512M以上; 操作系统:Windows XP及以上版本, IE6.0以上浏览器; 打印机:针式票据专用打印机,参考型号:得实DS7110。 四、实施时间 财政票据电子化系统自2010年1月1日起启用。2010年1-2月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编办、云南大学、云南师范大学、昆明理工大学、昆明市和玉溪市推行,其他省级单位和部门6月底前推行,3月起在红河、思茅、西双版纳、楚雄、大理、德宏、临沧推行,其余州市在年底前启动,逐步推行。各地区、各单位的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社团组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未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部门和单位,暂不安排实施。 五、办理程序 1、各用票单位按照财政票据电子化实施计划安排的时间进度和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票据使用、《财政票据领购证》、非税收入立项审批文件、《收费许可证》、收费资金缴库期限及银行开户等信息资料,由财政部门进行系统设置和录入。 2、由软件供货商与各使用单位签定服务购买合同,对操作人员进行软件使用、打印等技术指导和培训,配置“认证加密卡”。 六、相关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推广运用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必需的硬件设施和相关费用,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推广运用工作,做好相应的配套软件开发和财政票据电子信息的传输工作。 2、使用票据管理软件后,统一使用电脑版机开票。 3、对年使用非税票据数量不足50套的单位,不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也不再发放财政票据,需要时由同级财政部门代理开据。 4、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和管理的财政票据,其相关的电子数据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与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对接。 5、对部门设置的专用网络和电子管理系统,有规定不能与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直接连接的,应配备专门的设备和网络传输财政票据管理电子化信息。 6、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入国库或专户的规定,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将设置缴库时限。有执收现金的单位,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并及时缴入国库或专户。 7、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后,将自动核销已经使用的电子版票据,在以后财政票据年检时,只检验非正常使用的电子版票据。 ——结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c2c7fec6c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