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19.12.11 • 【字 号】辽财库〔2019〕417号 • 【施行日期】2019.12.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库〔2019〕417号 各省直部门,各市、沈抚新区财政局,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 现将《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省本级执收单位于2019年底前全部上线运行,抚顺、本溪、锦州、盘锦、阜新、沈抚新区应于2020年1月前上线运行,其余各市应于2020年7月前上线运行。 二、为做好新旧系统衔接,保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顺利实施,省本级执收单位应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原版非税收缴系统中在途资金的确认和补票工作。省本级代理银行应在此时限前完成账户中待处理(没有对应执收单位)资金的清理工作,确定执收单位或按有关程序将资金退回。省财政厅将逐步停用原版非税收缴系统,并在2020年初将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结存资金缴入国库。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f924ebcef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