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会堂务管理规章制度 基督教会堂务管理规章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基督教会堂务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遵循《圣经》的教训,按照政府有关政策法规,根据广东省基督教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堂会管理组织 第一条:堂务管理组织指教堂、固定处所(以下简称“堂”)的堂务管理委员会、理事会、长执会、堂务管理小组等(下称堂委会)。堂委会由教牧人员、信徒代表组成,本堂的教牧人员为当然委员。 第二条:堂委会中的信徒代表由本堂的信徒代表大会或信徒大会通过民主协商和选举产生,任期到下届为止,连选得连任。堂委会的组成要符合“老中青”三结合原则,具广泛代表性。堂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堂委若干人。 第三条:堂委会为堂的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和决定堂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堂委会应定期换届,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同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堂务管理制度,明确堂委会的权责和组织构成。 第五条:堂委会的工作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堂委或由堂委会授权的管理组织会议,并设立会议记录以备查核。堂委会研究和决定的事项,须有三分之二的堂委同意方能通过。 第六条:堂委会须接受上一级基督教两会组织的直接指导和检查工作。各级基督教两会产生的决议,堂委会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 堂务管理组织成员 第七条:堂委会委员必须受洗并加入本教会三年以上,在教内外有好名声,热爱教会,遵纪守法,热心事主,乐于助人,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二时间在本堂参与事奉。70岁以上的.信徒一般不再担任堂委。 第八条:堂委会委员应按堂委会的安排,切实承担分管的事工,并遵守民主决策原则,服从堂委会的决定。 第九条:堂委会委员应自觉接受信徒的监督,凡事都作信徒的榜样。 第十条:堂委会委员之间应尽量避免有直系亲属的关系。 第十一条:堂委会委员因犯错误,经本堂全体信徒或信徒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三章 堂务管理组织的职能及责任 第十二条:根据《圣经》的教训,教会的传统,按法律法规和三自原则计划和推进堂的各项圣工。 第十三条:安排堂的各项教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堂的同工、义工。 第十四条:制定和完善堂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代表本堂与各有关方面商谈和签署与本堂有关的项目或协议。 第十六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基础上,与境外教会开展友好往来。 第十七条:决定本堂的重大开支项目。 第十八条:决定本堂举办的社会服务活动及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承担作为法人或责任人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处理堂内部出现的各种问题,对违反教义教规的信徒作劝戒,对犯严重错误者,经市、县两会调查核实定出处分意见。 第二十一条: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有义务支持上级两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教育信徒识别和自觉抵制异端、邪教和境外渗透,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两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堂委会负责筹措堂的经费,接受信徒的奉献和其他符合自养原则的捐献,但不要向信徒摊派,更不能向境外伸手索要。有条件的堂可以开办经济实体,增强自养能力。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管理财务,定期在堂内公布账目。堂财物要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原则上教牧同工不兼任出纳、会计工作,堂负责人、会计、出纳三者不能有亲属关系。 第二十五条:每次主日聚会结束后要及时开箱清点,开箱以及清点时至少有三人进行操作,奉献箱要注意防盗。 第二十六条:堂有义务支持当地县或市基督教两会的经费,当地县或市基督教两会有责任检查、监督所属教会的财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广东省基督教协会委员会通过后实行。修改时同。本制度解释权在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广东省基督教协会的常务委员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cde7c6df7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1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