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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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如下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所有党员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以及出租房屋的;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xx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 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

5、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要求

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作书面报告, 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事后10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应在单位党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2、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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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做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监察室要把实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好抓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机关党组织负责,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于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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