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2、报告内容: (1)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的情况; (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3)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属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 (4)领导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 (5)领导干部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 (6)领导干部家属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7)领导干部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3、报告程序.报告人须在事前10日内报告,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委签署意见后,呈报纪委备案。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报告的,事后一周内必须报告,并说明情况。 4、严格报告申报纪律,按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该申报不申报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865ffde4a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b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