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新股定价机制的认识和探讨 张彪 财务管理091 099104030 [摘 要] 在当今国内国际金融环境不确定的大背景下,通过对我国新股定价机制的认识和理解,结合其改革历程,发现新股定价机制中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缺点和弊端,并提出未来新股定价机制改革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 新股发行; 价格; 因素分析 今年以来新股破发频频 ,形成了愈演愈烈的破发潮,截止5月23日,在上市的131只新股中有98只陷入破发泥潭,破发比例高达75%。新股破发使得“打新一族”损失惨重,叫苦不迭,新股如此高的破发率必然和其定价有关系,那么何种定价机制才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呢?尤其是在当今复杂的国际金融大背景下,首先我们不妨先了解一下中国的新股定价机制和其发展历程,找出其中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弊病并探讨新股定价未来的思路。 一 我国的新股定价机制和其影响因素 众所周知按照价值规律,商品的价格是以价值为基础,并受供求关系影响,股票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格同样受价值规律影响,由公司价值决定并受资本市场买卖双方的供求关系影响,因此从理论上说市场化的股票定价过程可以分解为两步。首先是对股票进行价值估算再此基础上形成一个估值的价格区间。然后根据二级市场供求关系把这个价格区间变成一个市场能接受的价格点。 我国股票发行定价采用市盈率法,其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率×市盈率,而市盈率=当期设定的市盈率最大值-计算日前30天公司所属行业上市平均收市价的最大值—(计算日前30天公司所属行业上市平均收市价)×调整系数+修正值。从定价方式可以看出我国采用的定价法是最常用的一种方法,首先选择一组同类企业,计算出平均市盈率,然后依据被定价企业与同类企业的差别人为主观的调整均值。选择同行业或情况类似企业作为参考对象有利于定价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中小企业和创业板的新股定价和主板又显不同,一方面由于它们的持续成长性,依靠过去的市盈率来推动未来一年的市盈率往往差距较大;另一方面则由于它们在某一细分行业具有独特性,因此此类个股定价就略显得麻烦。但是无论如何此类个股的定价也不能过分脱离主板市场的市盈率标准,只不过可以加上成长性的溢价。 具体来说,新股定价的影响因素有:1、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的内在价值是股票价值的基础,公司的价值包括产品类型、行业垄断地位、品牌价值、未来的发展潜力等等。2、中介机构的声誉。中介机构的声誉直接关系到新股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成败在各国的个股发行过程中都要求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注册审计师、资格承销商等的参与。而且声誉越好的中介机构参与的发行越成功。3、新股的发行数量。在筹资额既定的情况下,发行数量越多,股票价格越低,反之则越高。4、二级市场的供求关系。二级市场上预计新股的需求多则其价格便高,反之则低。5、股票发行时的国内国际金融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向好时,股票定价必然会高,而熊市时股票定价则要谨慎的多。 二 新股定价不合理带来的问题 股价是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指示器和风向标,合理的股价必须是能充分反映上市公司的业绩和成长性,并且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公正、公平、合理的价格。股票作为连接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纽带,可以将投资者手中的闲散资金直接转化为筹资者所需的资金,进而促进资本的有效形成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股票发行价格直接决定了发行人得筹资量和投资人的认购成本,股票发行价格高,则发行人的筹资额高,但投资者面临的认购成本也高,因而对发行人有利对投资者不利,投资者的认购积极性会降低;股票发行价格低,则发行人的筹资额低,投资者的认购成本也低,因而投资者的认购积极性高。也就是说,过低的股票发行价格会降低发行人的筹资额,不能准确体现企业价值,发行人得不到更高的资金支持;而过高的则将会极大的挫伤投资者的认购积极性,直接导致股票销不出去,以致发行失败。因此,股票定价过高或者过低都将直接影响股票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在真正市场化的作用下,如果股价不合理,则股票价格就不能给出正确的信号来引导资本流动,证券市场也就无法承担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这也就是我国证券市场几十年来融资几千亿,却没有培养出真正几个有投资价值的公司来得根本原因之一。 三 我国新股定价机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市场环境与境外成熟市场差异较大,受当时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的局限,新股定价机制早期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1993年的《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规定,新股发行价格必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主要采用限定发行市盈率上限的方式管理新股价格。这种定价方式对当时市场状况下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显现。行政定价与市场定价的要求相距甚远。股票一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发挥不充分。2004年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了发行价格经济监管部门标准的规定并于2005年初推出了询价制度。从而把市场的力量引入到发行价格的确定上面。初步实现了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公司的差异化定价。向市场化的定价方式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于此同时为防止发行价格过高。对部分新股发行最终定价进行必要的窗口指导。 四 我国新股定价机制中的缺陷 中国股市二十年来,新股定价机制不合理始终没有解决。开始采用行政定价机制,即新股发行价格按事先规定的市盈率倍数计算,后来又把20倍市盈率作为新股发行的上限,这显然背离了市场化定价原则。经过改革后,发行市盈率上限被取消,询价对象扩大,这无疑是个进步。但是新股发行在克服原有缺陷的同时,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三高”发行(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成了股票发行市场的主基调。创业板和中小板在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发行市盈率高达150.82倍的中小板新研股份,以148元天价发行被称为史上最贵新股的创业板的海普瑞,是将“三高”演绎到极致的典型实例。 在高发行价带来的巨额利润的刺激下,承销商有着抬高新股发行价格的强烈冲动,而由于对承销商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使得个别承销商可以操纵股票询价过程。事实上,有市场人士反映部分询价对象的报价不够审慎和严肃,存在高报不买和低价高买的失真现象。另外还有投资者反映,机构不仅能参与网下配售,还能参与网上发行并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获配较多的股份,个人投资者往往处于资金劣势。另外,一二级市场的价差过大,也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和思考。 五 新股发行机制的展望和思路 我国的资本市场仍然是发展中的市场,处于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这决定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不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不断调整和优化的过程。经过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近期因欧债危机、美国债务上限一级标普下调美国债券评级引起的全球股市动荡,为新股定价增加了更大的难度。如何在全球金融环境不稳定的大背景下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充分发挥市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d3f1db9c77da26925c5b0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