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贺州学院新增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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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贺州学院新增本科专业学

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7.23

【字 号】桂价费函〔2015365 【施行日期】2015.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贺州学院新增本科专业学费收费

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函〔2015365

贺州学院:

你院《关于2014年新增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校政报〔201519号)收悉。鉴于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教育部批准设置或备案的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桂教高教〔201312号)已批准你院新增商务英语等四个普通本科专业,为进一步完善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合理分担机制,促进我区高等教育革发展,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6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及学生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对贺州学院2014年新增普通本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贺州学院新增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学生自愿多修课程或攻读第二个专业文凭的,所修课程或专业按其课程或专业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收费。学生正常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参加补考一次;补考


仍不及格,学生自愿参加重新学习的,按所修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70%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学费收费标准自2015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

附件:贺州学院新增普通本科学费收费标准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72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e4d4d9d73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e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