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大学附属中学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15.06.19 • 【字 号】桂价费函〔2015〕299号 • 【施行日期】2015.09.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大学附属中学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函〔2015〕299号 广西大学附属中学: 你校《关于调整广西大学附属中学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0〕2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校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核定你校学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为:初中13000元/生.学期,高中13800元/生.学期。具体收费标准由你校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内,按培养成本和学生及其家长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 二、核定你校 1、2、3、7号学生公寓(8—10人一室)住宿费收费标准为900元/生.学期;4、5号学生宿舍(8—10人一室)400元/生.学期。住宿费收费标准中已含学生供水、供电定额标准(1、2、3、7号学生公寓水定额5吨/人.月,电定额20度/室.月;4、5号学生宿舍水定额5吨/人.月,电定额16度/室.月),超过供水、供电定额的,按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另行收费。 三、学校除按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外,严禁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否则,按价格违法行为查处。你校接受县(区)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接纳享受公办教育资源的初中生,其收费政策按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桂教电〔2008〕83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09〕7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15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学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六、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6月19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cb73a424b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1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