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告知书 1. 用人单位在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前,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就本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进行专项集体协商,向职工说明实行特殊工时后对其产生的影响变化等相关政策,形成申报意见。协商应符合《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其中,用人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工会组织召开集体协商会;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单位召集各涉及岗位职工代表开会协商。 协商内容应包括:拟列入清单式管理的特殊工时制度类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还需包括计算周期)、岗位名称、涉岗职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正式提交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劳务派遣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公章)等。协商后的文本草案要提交涉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涉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协商文本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涉岗职工代表或全体涉岗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并经涉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涉岗职工过半数讨论同意通过,协商结果应向全体涉岗员工公示或告知。 用人单位应对就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开展民主协商的相关材料(如:涉岗职工代表选举记录;涉岗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表决记录、协商结果及其公示或告知的记录等)予以妥善保管,随时备查。 2.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确保职工的休息和休假权利。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的出勤工时,并保存出勤记录2年以上备查。 4.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5.用人单位应在收到人力社保部门准予实行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收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6.对于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特殊工时制”为借口,剥夺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7.人社部门定期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进行执行情况检查,对于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劳动关系不够和谐、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条件的,撤销其行政许可,将其从清单中取消,并通过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盖章: 签 收 人: 日 期: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各一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e73eb6da6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c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