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纠纷案法庭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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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纠纷案法庭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刘XX网络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证据确凿。

2020120日,被告刘XX通过XX平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11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20120日至2021120日,年化利率为14.5%。还款日的次日为宽限期,宽限期间与借款期间约定的利息标准相同;宽限期的次日为逾期日,逾期利息的标准为年化24%。现该笔借款已逾期,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承诺就涉诉款项双方未发生其他方法交易或还款行为。

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应履行合同义务,偿还原告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原告的诉求符合相关规定,请法庭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抗辩其账户由他人掌握、使用,自己并非实际借款人一说。XXX作为网络借贷居间平台,其用户均需通过网络虚拟媒介开展借贷活动,因此用户的姓名、密码、身份证号是在网络平台上表明特定用户身份的唯一识别信息,对此《用户注册协议》已明确约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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