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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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借款人交付一定数量的款项或者货物,借款人负责在约定期限内返还相同数量、相同种类、质量、数量的款项或者货物的合同。传统上称之为消费借款合同,即相对于使用借款合同而言,是指不以偿还原借物(见借款合同)为目的,而是归还等值货币或实物的合同。以下是第一模范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具体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金融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双民二春子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为双峰县永丰镇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男,196 31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社兴山镇高塘村一村民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被告人胡某(被告人曾某之妻),女,196 5513时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人谢某,男,1 96 88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社兴山镇龙潭山村天柱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人尹某,男,1970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唐寅乡宋江村一村民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争议后,法官吴春倩依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委托代理人何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陈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 01 0928时自愿成立联合保


险团队,与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共同签订合同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1 .《小额贷款联合担保协议》及补充协议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人曾某、谢某、尹某为联合担保小组成员,对原告向任一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催收贷款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3 .被告曾艳峰、胡某出具的《农户/商户联合担保小额贷款申请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曾艳峰、胡某系夫妻关系,且被告胡某书面承诺为曾某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1 .《小额共同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曾与被告胡于201 092 8日签订了《小额共同担保贷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本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4.1 .《小额贷款发放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 0928日向被告发放贷款本金10万元;

5.5 .借款收款收据5份、收款凭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债务支6000元的事实;

6.3 .逾期金额说明,用以证明被告人曾、胡借款本息逾期的事实。 被告曾某辩称,该笔借款是真实的,但由于目前经济困难,无法偿还。 被告人胡某、谢某、尹某未予答复。

被告曾伟峰、胡某、谢某、尹某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法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与原件无异,被告曾国峰无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法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与胡某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某、谢某、银某与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于2 01 092 8日签订了《小额贷款联合担保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同意乙方成员(曾某、谢某、银某)2 01 0928日至2 01 292日自愿成立联合担保小组。甲方(双峰县邮政银行)可根据乙方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多份贷款合同,在单个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10万元、联合集团总贷款余额30万元范围内进行贷款。乙方任何成员自愿对甲方向联合保护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甲方在与乙方任何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无需逐一办理担保手续。乙方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人申请延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延长至展期或展期贷款到期后两年。担保范围包括贷款人因借款人违约而支付的诉讼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2 01 092 8日,被告曾国峰与原告签订《小额共同保险贷款合同》双方同意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向被告曾国峰发放贷款10万元,年利率为14.4%。贷款期限为2 01 0928日至2 020xx928日,还款方式为分期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之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书面承诺为被告曾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曾某仅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截至2 020xx828日,被告曾尚锋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元及利息6928元。87元,而原告花了600收取逾期贷款本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届满前,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催讨费用;2、被告谢某、尹卫国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原告贷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风尚未到期的贷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讨,所花费的催讨费用6 00元,被告曾祖风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曾祖风、胡某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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