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杜绝不良行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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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导语】自我保护能力是一个人在社会中保存个体生命的最基本能力之一,为了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安全,使孩子顺利成长,家长应该从孩子幼年时就加强对他们的自我保护教育,培养和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以下内容是®文档大全网为大家准备的相关内容。

  1、遇到人身安全问题时,冷静为前提

  遇事冷静,中国传统例来都有这个潜意识;确实,现在很多的安全问题,都是因为不冷静而造成的!不要盲目的跟风,称判断清楚安全问题的所在,有时候无法亲身判断时,也不要太过紧张,别人的紧张是因为情绪不稳定,咱可以冷静点对待!有了对具体安全情况的了解,就可以更安全的保护自己!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比如,遇到突发的群体性安全事件,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手拿硬物并及时走开并报警即可,如果遇到房子倒了如果知道问题,只要稍离房子远点即可,如果遇到有人激烈打架,可以稍微避开即可,知道事情的*才能更好的处理问题。

  2、及时的报警并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遇到安全事故后,冷静下来后,第一件事就是要果断的采取自我保护!不可避免时也得出手!这世界的自然法则是弱肉强食!有时候假装得强大点,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办法!

  3、仔细观察周围环境

  很多人遇到紧急安全问题就只会跟着大众跑!有没有想过,前面的人如果跑错了,后边的人不是跟着一起去了!所以先不要急着跑,先观察观察周围环境情况!既然跑能解决问题,那方向有四面八方,也可以从其它地方跑啊,没必要挤在一起!

  4、勇敢的保护自己

  在危险面前,不搏就没机会了,搏一搏也许还有一丝希望!为了争取机会,请允许自己勇敢一点!

  5、不要做危险的事情伤害自己

  这样的事情真多,比如跳楼,轻生的人越来越多,奈何,生命珍贵,请珍惜,人活着有时候也要为了自己!还有就是那些心情不好的人,干嘛为了心情不好伤害自己呢,一点愉快就自残,就乱搞等,实在是不敢恭维!

  扩展资料:

  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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