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解析_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重要考点:规范作用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重要考点:规范作用

时间:2023-10-02 08:08: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1)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4.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提示】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指引作用。09-10,02-32考查法的不确定指引作用;09-11,11-89,06-55考查法的确定性指引作用;06-54考查法的评价作用;08-92,09-11考查法的预测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和和教育作用属于未考查知识点。
  【例题·多选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02-1-32)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答案】BCD
  【考点】法的作用
  【解析】有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二)法的社会作用
  1.法的社会作用的领域:①社会经济生活;②政治生活;③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2.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向:
  ①政治职能,即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
  ②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提示】法的社会作用属于未考查知识点。
  (三)法的作用局限性
  从“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标准”,可知:
  (1)法律应该是“前在的”,即法律应该在行为之前存在,今天的法只能用来要求人们明天的行为,而不能用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故法(不溯及既往);
  (2)法律不能模糊不清,否则人们会无所适从,所以法律应该是(确定的);
  (3)前在的、确定标准,导致了行为的后果是(可预测的);
  (4)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变动不居,否则人们会无所适从,故法律应该是(稳定的)
  (5)法律不能互相矛盾,故法律应该是(统一的);
  (6)法律是不特定的人的行为标准,所以法律不应该只关注人的行为的个别性,而要关注行为及条件的共性,故法律应该具备(一般性);
  (7)法律不能秘而不宣,法律应当是公开的,故法律应该具备(公开性);
  (8)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即具有可操作性)。
  但是:
  (1)法律应该是前在的,但是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故法律可能是(有空白或漏洞的);
  (2)法律应该是确定的,但大多数语言是多义的,故法律可能是(不确定的);
  (3)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故法律可能是(滞后的);
  (4)法律应该是一般的,但是案件是个别的,故法律可能是(僵硬的),从而个案不正义。
  然而:
  法律的滞后性有两种情形:
  (1)立法滞后:导致法律空白或者漏洞;
  (2)法律内容滞后:导致合法而不合理。
  综上所述,法律的局限性有:空白;不确定;僵硬。
  【提示】09-53,07-6,08延缓-51,05-53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除此以外,每年的第四卷的考题中有关法理学 方面的论述题几乎都可以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找到突破口,对此考生不能不详查。故在复习的过程中,对法的局限性应该熟练掌握其推导过程和具体表现、克服方法。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重要考点:规范作用.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eyA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