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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质权的设立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成立
(2)以其他财产出质从登记之日成立
2、权利质权的标的
(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5)应收帐款出质(债权)
3、权利质权的效力
(1)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
A.权利质权成立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予以转让。
B.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但是因当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知识产权出质后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但不得转让该项知识产权而且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在取得质权人同意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017年国家司法卷三《民法》考点:权利质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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