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2020年天津蓟县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入口开通

副标题:2020年天津蓟县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入口开通

时间:2021-11-05 07:16:23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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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 导语】2020年天津蓟县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入口今日已开通,准考证打印时间为8月19日至8月28日,考生应及时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打印,具体天津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入口如下:考生务必认真阅读准考证须知:

  2020年天津蓟县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今日已开通,准考证打印时间为:8月19日10:00开始至8月28日23:59。

  准考证打印网址: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jbm11.mof.gov.cn/ksbm/usercxzkz.jsp),点击“准考证打印”按钮,选择天津市和证件类型(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居民证、台胞证等),并录入证件号码和附加码,点击〔查询〕按钮进入下一级页面后,再点击〔打印〕,自行打印准考证。

  逾期未打印准考证人员,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不予办理退费,责任自负。

  打证时如果系统提示“无此人准考证数据”,有两种原因:一是报名时考生身份证号填写错误,请考生与报名信息表核对;二是考生没有缴费,报名不成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能参加考试。如是他人代报名的,请考生与代报人核实情况。

  2020年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天津考区)考生告知书:

  202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天津考区)会计初级资格考试将于8月29日至8月31日进行;会计中级资格考试将于9月5日至9月7日进行;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将于9月6日(上午)进行。现就考生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1.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需在考前14天进行健康监测(即测温及可疑症状监测),并通过津心办APP或支付宝申领本人“天津健康码”,每天刷新并关注健康码状态。

  2.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3.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天津健康码“绿码”,提交考生健康书(近期可通过本网站右下角“下载专区”下载),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低于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考生进入考点须按照考点规定的考试路线进入考场,否则取消考试资格;考生入点入场时要拉开1米以上间距;考生可携带消毒纸巾等防护用品入场;每场考试入场时要再次接受体温检测。

  4.具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应至少提前14天到达低风险地区,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管理,尽量避免跨省流动。如确实无法确保考前14天内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则应于考试当天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中高风险地区具有明确防控要求的,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相应政策措施执行。考生应动态关注我市疫情防控措施调整,避免因政策调整延误考试。

  5.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按主动放弃考试资格处理。

  6.若考前,考生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或正在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持天津健康码“红码”,则不能参加考试。持天津健康码“橙码”则应查明原因(考生可拨打022-88908890进行查询),如因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所致,可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排除新冠肺炎,且考试当天持考试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天津健康码“绿码”,可继续进行考试,考前14天内出现可疑症状均参照此项执行;如为新冠肺炎治愈患者解除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但尚处于治愈未满28天的居家医学观察期内,应提供治愈出院诊断证明、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证明、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证明可继续进行考试。

  7.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随时做好手卫生,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座位后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佩戴。

  8.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考点医护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并按规定妥善处置,不再参加当次考试。

  9.考生登录天津会计网站(http://tjkj.cz.tj.gov.cn)打印准考证时应同时签署《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协议》,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考前14天内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区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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