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基础强化试题7

副标题: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基础强化试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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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强在游乐园陪女儿玩耍时不慎丢失了一块手表,游乐园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王强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售商店出售。陈勇从寄售商店购得手表后,将其送给了女友芳芳。芳芳在一次旅游中该手表被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过的工人刘杰。这块表应归:
  A. 王强所有
  B. 陈勇所有
  C. 芳芳所有
  D. 刘杰所有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中,手表的原所有人王强的所有权丧失,陈勇已取徘手表的所有权。陈勇将其赠与芳芳,芳芳取得该表所有权。手表被小偷偷走,出卖给刘杰,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刘杰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做手表仍归芳芳所有。
  2 甲与乙签订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R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发生争议后甲却向合同履行地所在地L区法院起诉,答辩期内乙也未在答辩状中表明双方有仲裁协议,法庭调查结束后,乙向法院提交双方的仲裁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 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C. 法院应继续审理
  D. 法院应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另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股份 公司的设立,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A. 股份公司采用募集设立则不能分期缴付出资
  B.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最少应认 购35%的股份
  C.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不能超过200人,且 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应由中国人担任
  D.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在募股 后30日内主恃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筹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实收”意味着不能分期出资,所以A项正确。根据第79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七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所以C项错误。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8项正确。第90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所以D坝正确。
  4 甲公司生产啤酒,其申请注册的“幸福泉”文字商标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乙、丙、丁、戊公司也以不同形式使用该“幸福泉”标识。下列哪一种使用行为没确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A. 乙公司生产的白酒商标为“幸福”两字并加上一个泉水的图案
  B. 丙饮料公司将“幸福泉”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登记使用
  C. 丁公司将“幸福泉”注册为域名,用于网络销售
  D. 戊公司在自己生产的服装上使用“幸福泉”商标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该条,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一种“全方位”的保护。故本题只能选A项。
  5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法国一家公司与中国某企业协议签订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该外国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出资额,对其应当如何处理?
  A. 该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B. 应当向中方支付迟延缴资的利息,或赔偿因此给中方造成的损失
  C. 双方应当协商修改合同,另行约定缴纳出资的期限
  D. 企业登记机关应责令其在规定时间缴纳出资,可对其处以罚款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因此,B项正确。
  6 在原告章式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M省汽车集团的债务纠纠中,A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但是后来原告与被告之间通过和解由法庭制作了调解书,分别送达给三方当事人。A公司在调解过程中,中途退席,并且也拒绝签收送来的调解书。则此案应如何处理?
  A. A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无权拒绝签收,调解书生效
  B. A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然与案件也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不可以拒绝签收,调解书生效,A公司市以通过提起再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C. A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即使陶解书内容与A公司无关,也有权拒绝签收,调解书不能生效
  D. A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当调解书的内容是要求A公司承担义务时,才有权拒绝签收,调解书不能生效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97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AB项错误。和法律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诉权一样,其拒绝调解的权利也是建立在承担义务的基础上的,是一种有限的当事****利,调解书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该承担义务的,其才能拒绝签收,调解书不能生效,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当选。
  7 兴业棉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县工商银行:兴业不能归还贷款100万元,当时为该笔贷款以兴业的厂房设定了抵押担保,故其有权申请破产
  B. 宏达公司:兴业公司欠其10万元货款已经到期,宏达公司有权申请破产
  C. 远洋公司:是兴业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有权主张申请兴业公司破产和解
  D. 利来合伙企业:兴业公司不能支付利来原料款100万元,同时利来欠兴业货款20万元,其有权申请破产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该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本题ABD项主体均为兴业公司债权人,故均有权申请破产。破产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C项中远洋公司为兴业公司股东,其无权申请和解。故本题答案为C项。
  8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原理,以下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A. 调解原则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可以适用于诉讼程序、非讼程序
  B.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不受法院的干预
  C. 对等原则是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对应的诉讼权利
  D. 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行为,体现了辩论原则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调解自愿原则不能理解为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并且调解原则仅仅适用于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根据其性质,不适用调解原则,故A项错误。处分原则保障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处分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对于非法处分法院当然有干预的权力,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由此可知对等原则是适用的主体是外国人,因此C项表述错误。辩论原则是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的原则,起诉与答辩是原告与被告最初的辩论,是辩论原则的体现。故D正确。
  9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凉茶的技 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威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对于此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
  B. 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 公司
  C.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 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D. 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可知A和B选项错误,而C选项正确。根据本条可知乙公司不应当在未交付之前,就转让给第三人。但又要考虑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能依此主张该合同无效,只是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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